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海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青海省经贸委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
颁布时间:2000-06-21
2000年6月21日 为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参与我省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加快我省结构调整步伐, 现拟就鼓励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购重组破产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特色或采用高新 技术,同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职工的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凡涉及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 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 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 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五、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 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上一篇: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下一篇: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