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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政[1997]92号
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青政[1997]9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加大我省治乱减负工作力度, 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对一些违反国 家收费管理政策,未经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 的收费、摊派项目分期分批予以取消。现将清理出的第二批乱收费项目公布取消(名 单附后),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公布取消的 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 一、统计部门1.统计上岗证书费2.统计证年审费3.新开工项目登记费4. 调查费 二、街道办事处5.安全达标费6.花灯费7.卫生占道费8.计划生育宣传费 三、财政部门9.企业报表工本费 四、公安部门1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11.治安管理费12.消防安全许可 证费13.消防培训证费14.消防宣传费15.消防押运证费16.消防准运证费 17.消防操作证费18.危险品标志工本费19.消防产品管理登记书工本费20. 警示牌工本费(公安派出所收取)21.临时停车费22."三包"牌子费23.招 工落户费24.驾驶员执勤费25.交通事故风险押金 五、水利部门26.清渠费 六、经贸部门27.民兵训练费28.企业管理标牌费 七、对外经济贸易部门29.新版批准证书费 八、省精神文明办公室30.文明单位牌匾费 九、农机管理部门31.安全教育费 十、民政部门32.优属统筹金33.农村义务兵优待金34.公告审计费 十一、人武部门35.国防义务费 十二、金融部门36.储蓄专柜年检费 十三、交通部门37.线路标志牌费38.车辆通行证费39.方向标工本费及 手续费4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工本费41.二级维护合格证费 十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42.综合治理费43.综合治理制牌费 十五、地矿部门44.氯化镁开发金 十六、环卫部门45.城市道路污染费46.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工本费 十七、计划生育部门47.计划生育管理费48.计划生育保证金 十八、畜牧部门49.职工档案费 十九、土地部门50.建筑管理费51.许可证管理费52.隐形土地费53. 土地申报费 二十、建设部门54.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一、税务部门55.纳税申报表格费56.申购发票押金(向本省企业收取 的部分) 二十二、卫生部门57.卫生许可评估费58.健康证审核费59.广告审批审 核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 二十三、工商部门60.商标年检费61.广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四、省集体建筑企业协会62.年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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