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6]102号颁布时间:2006-08-3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二○○六年六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6]2号)精神,充分发挥甘肃银行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集中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新阶段“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和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省农村基础设施较差、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和农村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显得尤为迫切。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有利条件,抓住和利用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始终把金融支持“三农”工作放在特殊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三不论、四个有利于”(即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规模大小、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有利于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则,紧密结合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加大农村信贷投入,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全省农村和谐发展。
二、调整信贷结构,找准“三农”信贷投入的着力点。
(一)立足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继续加大对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农村“六小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后劲。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重点支持城乡公路建设,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水土保持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的贷款投入,对荒山造林、天然林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显著改善。
(二)立足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优势项目的信贷投入。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围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项目建设,加大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积极支持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和整体竞争力。重点支持做大做强草畜、马铃薯、果蔬等产业。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重点扶持“公司+基地+农户”等产权明晰的经济联合体,培植一大批专业乡镇、专业村、专业户和富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基地,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
(三)立足于完善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把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采取“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办法,及时做好信贷规模配置和系统内资金调度,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和生产环节的合理资金需求。同时,注重将信贷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与扶持农户农副产品生产结合起来,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生产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与农户经营效益的同步提高。探索和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方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问题,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市场开拓能力。支持农产品外贸企业扩大对外出口,对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业务、贸易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提供配套服务。
(四)立足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大对县域经济和农村劳务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把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作为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企业配套产业、农村服务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其他优势产业,提高产业聚集程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增强小城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创业、就业和居住。建立“政策引导、企业参与、金融推动”的工作模式,探索信贷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途径,增强对农村劳务输出组织和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信贷扶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五)立足于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大对农业科技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投入,对良种培育、先进种养技术推广和资源消耗少的节约型农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发挥金融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形成地方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农户等多种投资主体共同介入高新技术农业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积极实施“扶优扶强”战略,增加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六)立足于帮助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入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按照全省扶贫发展规划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经营思路,积极探索创新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模式,逐年增加扶贫贷款的投放,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集聚效应。
(七)立足于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对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投入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不断延伸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范围。试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农村贫困家庭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优化信贷服务,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拓展农村信贷市场,针对不同贷款种类、不同贷款对象、不同贷款需求,强化信贷营销意识,扩大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和范围,满足不同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建立积极面向农村的信贷机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信贷投入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全省农业和农村重点建设项目,建立贷款评审“绿色通道”,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审贷效率,加快项目评估和贷款审批、发放进度。适应县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建立和完善银行业内部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利率定价方式,有效覆盖贷款风险,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坚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提高经营效益并重,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办法,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建立清收盘活与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的双重考核机制,提高经办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增强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能力和活力。按照市场化取向确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
(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加快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扩大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的覆盖面,疏通汇划渠道,向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推广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强化支付结算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压票、退票以及无理拒付、挪用截留客户资金行为,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农村基础条件和农民实际需求,开发多样化、系列性、适合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消费信贷方式,增强消费信贷对活跃农村消费的支持作用,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要。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规范民间借贷,加强监测分析,引导民间资金发挥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积极探索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的有效途径。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储蓄、汇兑等服务工作,研究开发、推广使用农民工银行卡,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民工返乡持卡转帐、取现提供相应服务,取消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金融服务。要利用信息来源广泛、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优势,为农民工及乡镇企业生产生活、汇兑结算、金融理财等方面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拓宽中间业务的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办新型的农村金融业务。积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连锁经营,对辐射范围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促使其逐步发展壮大。
四、发挥各自优势,增强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人民银行要强化窗口指导和工具引导作用。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正确分析和把握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广泛宣传货币信贷政策,加强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重点,强化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支农信贷政策与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配套和对接,提高信贷支农绩效。要切实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根据当地农业生产规律,合理安排,灵活调剂,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调节作用。要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扩大农村信用社融资渠道,缓解其支农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力争在运用开发性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民就业和培训、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新突破。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购销,保证粮棉企业合理的收购资金需求,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稳定生产。同时,大力开拓新业务领域,积极试办一些农业基础建设项目贷款业务,重点支持农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把已经形成区域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的农产品,如畜产品、果品、中药材等纳入信贷支持范围。
(三)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支农主力军的功能。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加快改革步伐,切实发挥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根据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部署,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范围,探索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向农村小企业延伸的有效方式。要打破农业贷款的传统发放模式,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时间和期限,使贷款期限与农村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相适应。尽快建立完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合理确定农户贷款利率,对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贷款,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利率。
(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领域。要按照“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分别定位、找准优势、打造亮点”的策略,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支农资金比例,重点支持中药材、啤酒原料、制种、白瓜籽、黄花菜、花卉、油橄榄等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规律,整合信贷资源,因地制宜,将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发展的龙头企业和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扶持具备整体经营链条功能的高效农业、创汇农业以及高科技龙头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创新小企业信贷服务模式,完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提高信贷扶贫效益的新途径。
(五)积极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充分发挥各自服务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开办银团贷款、代放代收、代理结算、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代办保险等方式,积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业务合作,共同开发优良客户和金融服务产品,发挥农村金融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有效分散信贷风险。
五、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银、政、企和个人和谐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防范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的发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程序,改善维护金融债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为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创造有利条件,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交流维护金融债权的各类信息,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资金营运状况的监测。
(二)构建风险补偿机制,破解农村信贷难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实行“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推动地方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担保机制建设,鼓励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农业担保机构、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有效途径。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要适当降低抵押品登记和资产评估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积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办涉农项目保险业务,不断拓宽风险补偿途径。
(三)完善征信系统功能,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开发建设农村信用社自身综合业务系统,尽早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连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价,最大限度地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疏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四)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当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继续加大协调和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向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律知识、金融工具和产品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利用金融产品的能力。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社区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