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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银发[2001]364号颁布时间:2001-12-25

     2001年12月25日 兰银发[2001]364号 人民银行各地、市、州中心支行,各地、市、州经贸委(经委、经济处)、工商行政 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 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核准,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 下称《核准登记证》)。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区(市、自治州) 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地区(市、自治州)中心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核准,领取《核准登记证》。   (二)兰州市辖内的榆中、永登、皋兰县和红古区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 单位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区)支行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区)支行初审后报人民 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核准,领取《核准登记证》。兰州市辖内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 宁区、西固区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直接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提交申 请材料,经核准后领取《核准登记证》。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核发的 《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消费税认定的有关手续。   二、民族地区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开办条件适当放宽:   (一)各少数民族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的经营单位,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 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各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经营单位,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40万元;兼营黄金 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各少数民族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的经营单位,专营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5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2500平 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各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经营单位,专营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兼营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 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   三、人民银行各地区(市、自治州)中心支行和兰州市辖的榆中、永登、皋兰和 红古县(区)支行应在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调查;对不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 办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核 准。   四、《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验证,每年的3月份为审核验证期。人民银 行各地区(市、自治州)中心支行和兰州市辖的榆中、永登、皋兰和红古县(区)支 行要按期组织所辖区域内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办理审核验证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和审验的《核准登记证》办理 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五、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兰 州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 行提出申请,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 登记手续。   六、人民银行各地区(市、自治州)中心支行和兰州市辖的榆中、永登、皋兰和 红古县(区)支行要认真按照四部委的通知要求,对辖内现有黄金制品零售市场进行 清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的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单位,应于2002年3月1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原人 银行甘肃省分行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颁发的《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至2002年3月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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