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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二)

甘财农税发[1993]01号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甘财农税发[1993]01号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 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共同更正。   征收机关、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接收单位),在税款入库和征收凭证上报以前 发现的差错,应重开收据进行更正。如发现征收票证的差错,应将原票证收回按废票 证处理。如发现记帐凭证编制错误的,可将原编制的错误凭证重新用红字同样编制一 套记帐凭证予以冲销,同时再按正确的会计分录编制一套正确的记帐凭证。如在征收 年度结束后发现错征应予退税时,应在下年各税收入中按超征退库办理。   第十九条 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 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定期根据记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试算平 衡后分别登记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页)。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帐簿和改错,不得压帐、漏 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摘要 清楚。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月末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 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 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末的 “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双红线。   三、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 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林 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有关科目对冲,其后应无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留有余额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 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 字样。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帐工作。   一、结帐前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进行全面的核对,保证帐 证、帐款、帐册相符。   二、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总帐 科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 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征解会计人员在结帐、对帐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 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各种会计 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 有关数字应互相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 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帐簿余额相核对,表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核对,保证帐证 表相符,表表衔接。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和加盖公章装 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编报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 务核算资料和上年会计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 票证和会计案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的原 始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严格按[1992] 甘财农税发第1号《甘肃省农业税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征解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 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 法,按甘肃省财政厅、档案局新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征解会计的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不 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未办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 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戳记;2.会计凭证、帐簿、表册、 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的未了事项;5.其他应交 代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应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三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交 卸,后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 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保存,一份交单位存档。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帐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和帐簿最末一笔数字旁注 明移交日期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 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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