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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对铁路建设占用耕地有关纳税问题的答复
甘财农税发[1991]32号
颁布时间:1991-11-04
1991年11月4日 甘财农税发[1991]32号 平凉地区财政处: 你处[1991]第19号报告悉。现将有关铁路建设占用耕地纳税问题答复如 下: 一、根据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 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精神,应自1991年起征收铁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纳税额。 只免征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的耕地占用 税。 二、关于铁道部等六个单位铁财[1991]10号文件中所引用的三个文件中 的国发[1986]40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从1991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外, 其余文件并未涉及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二、三、四、五工程局提出工程经费预算内未包括耕地占用税,待铁道部 追加后再缴税的问题,不符合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1991]甘财农税字第9 号文件中的先缴税后划地规定,请该局向铁道部反映,照章纳税。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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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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