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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农字[1962]1228号
颁布时间:1970-01-01
1963年11月9日 财农字[1962]1228号 本厅三月十三日曾转发财政部“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负担的通知”现接 财政部[1963]财农申字第815号通知,对上述规定作了两点补充,现转知如 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 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 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 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 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事试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 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农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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