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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林业服务公司等三户集体企业增资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劳薪[1994]261号
颁布时间:1994-08-05
1994年8月5日 甘劳薪[1994]261号 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你们关于集体企业增资的报告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 26号文件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税务局甘劳薪(1994)84号 文件规定,现对省林业服务公司等三户集体企业增资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省林业服务公司等三户集体企业符合这次增加工资规定的条件,按 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总额(见附表)。增资时间、开支渠道、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等 问题按甘劳薪(1994)84号文件执行。给职工兑现工资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决不能造成亏损。 二、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核增工资总额的分配形式。企业要制定增资 实施方案,并认真走群众路线,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要妥善处理好各类 人员的增资关系,防止分配不公。企业的增资实施方案应在给职工兑现工资前按规定 报省劳动局备案。 在这次增资中,要适当增加各类学校毕业生、学徒工在见习(学徒)期间的待遇 和转正定级待遇,对临时工的工资也要适当提高。 三、这次增加工资要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考核,对表现差的职工,分别不同情况予 以缓增、少增或不增。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附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月增资额(元) 1 省林业服务公司 2250 2 兰州滨河饭店 6200 3 省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 11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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