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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局关于集体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计[1993]38号
颁布时间:1993-02-24
1993年2月24日 甘劳计[1993]38号 略: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我省集体经济发展步伐,积极鼓励各类人员兴办经 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以后简称《条例》)精神。现将集体企业有关劳动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决定人员编制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具体招工手续,直接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省属和中央所属集体企业招工,省上不再 下达招工指标。 二、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指导性计划,即企业根据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情 况,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 增长幅度的原则下,自编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填报“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指导 性计划表(见附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省属和中央企业 在兰没有主管部门的报省劳动局审查备案。省上将不再统一下达工资计划。集体企业 要坚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工资水平,工资总额的增长要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相适应,自觉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继续坚持工资基金管理审核制度。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各专业银行的配合下, 继续搞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具体办法仍按省劳动局甘劳计[1990]132号文件 和甘劳计[1991]415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要抽样选择部门企业对其工资总额 增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多提工资总额的,要及时纠正,扣回其超 发的工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继续做好集体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提供依 据。近两年来,集体企业的劳动工资统计质量有了很大提高,错报、漏报等现象明显 减少。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搞好统计工作,在向统计部门 报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以便为工资管理提供依据。 附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指导性计划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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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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