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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的收入实行增长分成的通知
甘财预发[1995]第24号
颁布时间:1995-06-29
1995年6月29日 甘财预发[1995]第24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国库中心支库: 新税制和“分税制”实施以后,地方税收的范围和征管制度发生了变化,原来我 省对税务部门实行的增长、超收分成的办法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加强预算 管理和税收征管,进一步调动地方税务部门大力组织各项收入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 入的稳定持续增长,并考虑到地税系统组建初期经费紧张、办公征管设施不足以及取 消集贸市场税收提成政策等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1995年起,对地方税务 系统征收的收入实行增长分成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提增长分成的收入包括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不包括 宾馆、招待所按床位征收和向县级以上干部征收的教育附加)。 二、增长分成以当年完成的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增长额,按规定比例计算, 按预算依次由各级财政拨付同级地税部门。 三、增长分成的比例定为10%。 四、农业五税提取征收经费的标准仍执行现行规定,具体应遵循谁征谁提的原则。 由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组织征收的,应按参与征收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划分提取 比例。 五、增长分成可根据收入的进度和增长情况,由财政与税务部门协商按季办理拨 款手续,年终进行清算。 六、对完不成省下达年度预算中地税收入任务的,除有政策性臧收等特殊原因者 外,原则上不得提取增长分成。 七、提取的增长分成,税务部门只能用于修缮购置和补充业务经费,不得用于发 放奖金或增加补贴。 八、在税务稽直和税务检查中补交的偷漏税款和清理入库的欠税,应列入各税收 科目中,与正常税收一并执行提取增长分成的政策,不得另定比例提取分成。 九、对税务部门应提取的增长分成及办案费用补助,一律采用“收支两条线”的 办法,由财政部门列支返还。税务部门不得自征自退。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收入,必 须按税法和财政体制规定,及时缴入各级国家金库,税务部门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过 渡帐户,已经设立的,文到之日起一月内必须清理撤消。 十、本办法从1995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本文执行后,原规定实行的增长、超 收分成办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提取征收手续费的办法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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