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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5]174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市地税发[1995]1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1995)10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加强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代扣代缴办 法,并结合所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九月底以前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和培 训,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办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税的自觉性。   二、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 根据陕政发[1995]8号文件规定,西安地区个人所得税属西安市地方财政收入, 由地税系统统一管理和征收。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所得税的 征管范围,在省市地税系统所辖管户以及西安市区域内,省市区县国税局所辖管户, 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三、各局在代扣代缴办法全面落的同时,应把重点行业如:电力、邮政、电信、 烟草、金融、证券、旅游、保险、外贸、大专院校及有关文化事业单位等列入个人所 得税的重点税源,进行独立考核和检查;对高收入者个人如:私营企业主、酒楼、舞 厅老板、画家、美容师、医师、厨师、会计师、设计师、律师、演员、导游等列入个 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对象,可采取“集中场所组织流动申报或扣缴的方式”,有条件 的单位,可对以上行业和个人实行固定式的双向申报制。   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逐渐出现或形成高税源、高收入格局。新组建 的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应结合辖区技术、产业分布情况,对新老企业及重点纳税人一 并进行一次认真、仔细、完整的申报及代扣代缴制度的检查,并应将检查的户数、行 业、人数及结果逐一登记,便于市局对高新区内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指导工作。   五、各局领导,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代扣代缴办法的落实情况。在没有设立专门 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以前,各局税政科室应设立专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及 管理的具体实施全面负责。市局拟在九月底以前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落实情况 组织专项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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