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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陕政发(87)17号
颁布时间:1987-02-11
1987年2月11日 陕政发(87)17号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 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是指: (一)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工商企业; (二)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其它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省内各种车辆、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本细 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从事运输业的拖拉机、按 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各种应税车船的纳税地点,均在纳税人所在地交纳。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的车船外,增列以下免税车船; (一)自行车(包括机动自行车) (二)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三)扫地车、工程车、叉车、吊车、捕捞船、公园游船,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免税的其它车船。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纳税期限定为:汽车、电车、机动船、 非机动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三月和九月征收;其它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在 三月征收。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行驶时间不满十五日者免税,满十五日者按全月计算 征税。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 封存期间免纳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亦应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恢复 纳税。对报废、停驶的车、船,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附件:陕西省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应 备 注 纳税额 机 乘人汽车 7座以下每辆 160元 8座至22座每辆 200元 23座以上每辆 260元 包括电车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车 摩托车 二轮每辆 40元 三轮每辆 52元 非 兽力车 大胶轮每辆 12元 机 小胶轮每辆 6元 动 人力车 每 辆 4元 包括脚蹬三轮 车 车及其他人力 拖行车辆 附件:陕西省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半年税额 备 注 15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0.8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1.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2.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2.5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3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0.5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0.7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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