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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03]145号
颁布时间:2003-11-18
2003年11月18日 陕建发[2003]14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建筑劳 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全面实行劳 务分包管理,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按《陕西省建筑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执行。 二.鼓励组建劳务分包企业申报劳务分包资质。凡申报主项及增项资质,企业注 册资金达到要求、各级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在以下各年度分别达到《建筑业企业资 质等级标难》中规定数量的下列比例,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予以审批。 2003年20%,2004年40%,2005年70%,2006年100%。 三.省外进陕劳务作业人员,可凭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通过自愿组合、资产重组 等方式在陕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 极支持。 四.由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劳务分包企业,可随时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发证。 五.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还应 审查总承包或专此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六.劳务分包企业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登记条件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建筑劳务分包(凭证经营),并从快直接办 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前置审批。 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 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作为计 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八.工程劳保费的征集和拨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工程劳保 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 劳保费返还级别,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 九.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定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劳务费指导价 格,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 十.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工作,要把 劳务分包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宣传、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要公开办事程序, 简化办事手续,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工程类别和时限全面实行劳务分包作业管理,并加 强市场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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