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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颁布时间:2003-02-21

     2003年2月21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 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 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 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 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 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 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000元    1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       5%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 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 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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