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2-21
2003年2月21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 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 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 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 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 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 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000元 1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 5%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 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 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3)
上一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创业中心孵化器机构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