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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8-11-27

     1988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来陕旅游,应邀来访外宾所带行李的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 财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担负运送、接待来陕旅游、访问的外国人(以下简称 “外宾”)的各民航站、旅行社、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及承担外宾接待任务的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接待外宾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统称“宾馆”),均应遵守国务 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厅发布的 《陕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各宾馆、旅行社等接待单位应指定陪同人员或行李押运、保管人员,负责 外宾委托代运、代管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 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 各宾馆应设立行李房、保管室或保管专柜,对外宾寄存的行李财物实行统 一保管,并应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领、冒领、丢失、损坏、 被盗等现象发生,严防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在接受旅游、来访团体委托运输、保管的行李时,必须建 立严格的交接验收制度。双方经办人员须当面清点行李件数,核对行李牌号码,检验 加锁加封是否完好,并由经办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封条破裂、行李破损等异常 现象,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并在该件行李上拴挂“免除责任”牌。旅游、来访团体 在提取行李时,如发现有差错、丢失、破损等事故,应立即向代运、代管单位提出, 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填写记录,作为应否索赔的依据。   第六条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从事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交接、托运、装卸、保 管工作的行李员、装卸工、司机,必须忠实可靠。任用前须经认真的品行审查,任用 后要经常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如发现有不 轨行为,应立即调离。   行李员、装卸工要爱惜外宾的行李,在交接、托运、装卸、保管过程中,要做到 文明装卸,稳移轻放,妥善保管,严禁胡摔乱扔,野蛮装卸。   第七条 旅游团体离开宾馆时,应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向外宾 告知有关不得在 行李内夹带现金、机密文件和贵重、易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李必须加锁加封等 规定,并督促外宾照章办理。对不加锁加封的行李,行李员可拒绝接受,民航可拒绝 托运。因不加锁加封所造成的行李物品损失,应由接待单位陪同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应邀来访团体外宾离开宾馆时,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负责督促外宾对所 托运的行李加锁,按民航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机场,向民航运输部门办理托运交接手 续,清点件数,双方签字。对未加锁行李,民航运输部门拒绝托运。行李破损,件数 差错,应作记录。破损的行李,由民航运输部门拴挂“免除责任”牌。   第九条 旅行社接送旅游团体的行李,必须派出专车,由两名行李员押运,车辆要 有安全设施,不得搭载非押运人员,不得绕道行驶,不得途中逗留,严防行李物品失控。   第十条 民航机场应设立团体行李存放区、装卸区,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严格 管理。   第十一条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的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接待的 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公安、保卫部门要监督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做好旅游、来访外宾行李 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者, 公安机关可签发《不安全警告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全年实现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托运、装卸、保管工作无差错、损坏、丢 失等事故,无被盗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清行李安全事故原因和破获行李被盗案件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盗窃行李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当事 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不安全事故 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二)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接手续不清,保管不善,造成行李被翻窃、丢 失的单位和个人;   (三)知情不报,包庇犯罪,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者;   (四)漠视公安机关签发的《不安全警告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逾期不执行 整改措施,严重危及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者。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被盗案件,民航、旅行社、宾馆等接待单位应 按照业务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报 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第十六条 旅游、来访外宾对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给予积级合作。因外宾不按本 规定办理造成的事故,应由外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航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国探亲、观光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团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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