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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08

     1995年3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 [1994])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 经 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省政府于1994年11月14日召开 了全省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最近各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平衡,个别 地市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医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明显改善。为了促进我 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搞好全省医药市场的整顿和药品管理工作作如下通 知: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 民生命健康。各级政府要加大药品管理工作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任期考核目标;医 药产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负起行业管理责任;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 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逐步建立起正常有序的 医药市声管理体系。   二、 全面清理现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对其中符合GMP、GSP要求和国家规定的 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及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规划的,由有关部门重新给予确认。   三、 禁止将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对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改由国 营、集体经营,否则,责令停业。对以国营或集体名义开办,实为私人所有和经营的 药品批发企业,坚决责令其停业,否则要依法取缔,并没收全部药品。   四、 严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规 定程序申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然后持《合格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 上述证照后,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无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分别由县以上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没收其全部 药品和非法所得。   五、 各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在依法取得《医药制剂许可证》后, 方可配制制剂。严禁医药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严禁医疗机构变相从事药品批 发业务;严禁医疗单位将非药品商品当作药品销售,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 医药、卫生单位只能向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非法 经营者手中或药材集贸市场采购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不准在中药材市场设点销售药品 ,禁止在药材市场内出售有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 品、放射性药品、血清制品、血液制品、诊断品和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   七、 防止省外假冒伪劣药品流入我省市场。外省市生产的药品进入我省销售,必 须在陕西省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准销证》;外省市药品生产企业在我 省设立的办事机构,一律不准进行现货销售,否则,没收其产品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 各医药生产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绝不允许随意提价 ,哄抬药价,否则,要以《反暴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 疗机构之间购销药品,要实行公平竞争,严禁采用回扣或索贿、行贿等手段,发现有 上述行为者,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责成其停业整顿,并依照《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政府要重视药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在机构改 革中稳定药政、药检机构和人员,并不断提高监测手段。   九、 严格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是各级政府和医药 主管部门履行医药行业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 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强药品广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药品,必须向当地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否 则,各新闻单位不予受理广告事宜。各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 广告宣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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