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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批建设用地要求先消化闲置土地

颁布时间:1999-01-15

  陕西省政府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中央1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非农业 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 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安排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时,要首先消化利用闲 置土地、非耕地和利用率低的土地,对确需占用耕地项目,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从严控制,采取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办法,弥补减 少的耕地,实现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通知规定:今后,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都要尽可能向国务院和 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00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集中,而不 要占用其他土地。开发区用地也要统筹规划,压缩规模,合理分区,集约利用, 有效保护耕地。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进度,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今后,凡国家 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由省土地管 理部门组织统征,建设单位不再直接征用土地。经国家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项 目用地单位要向省土地管理部门预报,经批准后方可先期用地,并应在开工一个 月内报送有关材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统征 行为,努力维护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统 一规划、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省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建设项 目、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监督 其用地行为。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在进行可行性评审时,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项目用地的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前 期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用地所在县(市、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提 出用地申请,出具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批复、定点文件、资金证明、土地利用规 划图、征地协议、出让合同等材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还要附具审 查意见、占补措施及占用许可证等材料。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地报批材料齐 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地(市)县两级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转报手续, 省土地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对在土地清查中清理出的在建和建成的重点项目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要 分别情况抓紧处理,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既非重点又非基础设施的在建或建成 项目,凡1997年4月15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已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 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并已经查处的,要尽快依法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法规、政 策,且有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的,要依法拆除或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凡1997 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省监察和土地 管理部门要派出联合工作组,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陕西省政府认为,从全省清查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看,土地粗放利用、 大量闲置、违法用地的问题仍相当严重,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的 任务还十 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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