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疫情控制和畜禽屠宰厂(场)管理的通知
云商市[2005]138号
颁布时间:2005-11-03
各州、市商务局(经贸委):
针对我国部份地区相继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商务部办公厅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商运字[2005]41号)文件,现转发你们。为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疫情发生,结合我省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与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肉品流通市场的巡查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指导企业和经营户建立健全购销查验登记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净化流通环境。
二、加大对本地区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活禽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的查证、验证;要求家禽屠宰厂(场)对活禽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消毒处理,坚决杜绝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严防家禽屠宰加工、销售流通环节违反动物防疫和肉类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行为。
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注水肉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病死猪通过私屠滥宰流入市场。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宰前检疫和质量检验,严把进货关口,坚决禁止病猪、死猪上线屠宰,保证质量安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清理整顿屠宰场点,严厉惩处私屠滥宰行为,规范生产秩序,确保上市肉品安全、放心。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禽肉市场供应出现短缺,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和完善市场供应应急方案,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稳定。
五、各地一旦出现禽流感等疫情,要及时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省商务厅,并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病扑灭工作。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联系电话:0871-6113851、6113857、6113871
传 真:0871-3121298
特此通知。
上一篇: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