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以下简称“连锁经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 按“连锁经营通知”中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推荐试点企业,并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州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考察的意见。
三、 各州市原则上推荐一家试点企业(昆明可两家)。今年我省将根据各州市推荐的企业中筛选出4家企业推荐给商务部纳入试点企业。未被选上的企业今后备报。
四、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15日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省商务厅。
五、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后,将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联系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昆明市北京路17号省外贸大楼1303号)
联系人:罗建秋,联系电话:0871-611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