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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施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工作程序

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 221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上报云南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的报告》(云 商市[2005]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成品油市场 管理具体工作程序。    第一条 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2006年11月31日前,应与中石化 云南分公司或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 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请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的企业,向所    在州、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州、市商务局受理后,依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 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 划》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省商务厅收文后,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 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 划》规定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 可,并进行公告。    第二条 申请企业材料    一、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见附表1);    2、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等);    3、股东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设立成品油仓储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见附表2);    2、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等);    3、股东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州、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云南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标明该油库 布点位置的初审意见书。    三、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见附表3);    2、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等);    3、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州、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标明该加油站布 点位置的初审意见书。    第三条 证书发放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油库竣工后,经省商务厅组织验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国家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 证书》。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 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成品油仓储企业的油库竣工后,经省商务厅组织验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 书》。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加油站竣工后,经州、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并具备下列条件 的,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 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农村销售柴油加油点    一、面向农村,设立只销售柴油的农村加油点,按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 法》要求和我省实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成品油布局规划;    2、设在村级及自然村附近;    3、与周围现有加油站间距不得低于3公里;    4、不得少于一台税控加油机、库容<30立方米;    5、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0平米;    6、符合国家标准最低要求及当地安全消防规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3);    2、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3、加油点建设平面图;    4、公安消防建审意见书。    三、由申请人向州、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 否给予农村柴油加油点经营许可。    加油点经州、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证书(仅销售柴油)》。    第五条 油库及加油站改扩建    一、油库(批发、仓储)、加油站改造或扩建,指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油库、加油 站,在其原址基础上进行整体或部分改造、扩建。    二、批发、仓储油库改造、扩建,由企业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协议)、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消防建 审意见,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核准后实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    三、加油站的改造、扩建,由企业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 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协议)、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消防建审等意 见,向州、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州、市商务局核准后实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 运营。    四、加油站由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重大安全隐患、行业规划调整等其他不可 抗拒因素造成必须搬迁的,按《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按新建加油站申 报程序办理。    第六条 企业的变更    一、本文所称变更指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变更,地点不得变更。    二、企业变更应向省商务厅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变更书面材料及申请表(见附件3);    2、原批准证书正、副本;    3、原企业股东决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新设企业股东决议、法人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 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 相应的证明文件。    5、租赁提交甲乙双方租赁合同、财产清单、完税证明。    属于第三方租赁的,须由乙方与甲方交割完毕,由第三方直接和甲方签订甲乙双 方租赁合同并提交合同原件。    6、收购、转让、买卖须提供甲乙双方合同、财产清单、完税证明、土地手续交 割等原始材料。    7、属国有资产或国有控股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书。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 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 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由 省商务厅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省商务厅每月15日、30日,办理企业变更事项并进行公告。    第七条 年度检验    一、为加强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行年度检验。    二、年度检验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    三、年度检验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须提供年度检验申请及表格(见附件4、5、6);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年度经营情况、从合法批发企业购成品油数量等资料;    四、批发、仓储企业年度检验由省商务厅办理,零售企业年度检验由州、市商务 局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由省商务厅吊 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公告。    第八条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 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吊销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 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它相关管理和法律责任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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