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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人[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11-01

     2004年11月1日 云人[2004]17号 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组织)处,各大专院校人事(组织)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 的决定》(云发[1999]4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 [2004]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 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评审认定工作,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 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云南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 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 发[2004]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1、从外省市区引进到云南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取得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后在云南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 人才。   3、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 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金融、技术、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高层次留学人员。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一等。在国内外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 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以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   6、与上述条件相等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二等。在国内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在Nature或Science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   3、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二位人员。   4、与上述条件相等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三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1、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家重点大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3、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员。   4、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5、博士研究生导师,并主持2项以上在研省部级重点项目。   6、与上述条件相等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1、符合申报范围并达到评审认定专项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的当年或 次年两年内均可申报。申报按照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专家评审 认定、省人事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2、申报人员要按照《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 评审认定申报表》的内容认真填写,上报材料一律打印,一式三份,并报送软盘。   3、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证书,同时附上可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学成回 国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材料。证 明材料(复印件)只需一份。   4、引进单位要认真审核(原件)并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部门审查、提出符合的 条件及申报等次并签章,两级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评审认定   1、按照《云南省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云人[2001] 70号)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2、评审认定时间。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申报单位在9月份向省人事 厅上报申报材料,10月份进行评审认定。   五、经费管理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一等、二等、三等的高 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 20万、1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7万、5万、3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购房补贴用于 用人单位按等次分别为引进的人才购买一套不低于13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 90平方米标准住房的经费补贴,工作经费用于引进的人才开展工作使用。经费由引 进人才单位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检查经费的管理使 用情况。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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