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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增加《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治理范围和专业类别的通知
云环控发[2003]183号
颁布时间:2003-04-07
2003年4月7日 云环控发[2003]183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2001年12 月31日我局颁发了新修改的《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治理单位 的技术、经济实力及历年污染治理业绩等情况,对治理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 一年多的实践,对整顿污染治理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环保形势的发展,生态恢复与治理任务日趋繁重,对承担该类工程的单位进行相 应资质管理工作也显得较为紧迫,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环保市场,经研究决定在《云 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中增加生态恢复与治理的范围和专业类别,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生态恢复与治理范围的专业分为:矿区复垦、湿地保护与建设、生态示范区 建设、荒漠化防治、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受污染土地治理与恢复。 二、治理单位申报生态恢复与治理资质仍按我局发布的《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 书管理办法》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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