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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重点排污企业逐步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通知
云环控法[2003]133号
颁布时间:2004-03-21
2004年3月21日 云环控法[2003]133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十五”期间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一项 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很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 监测,很多企业是在出现了污染事故、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执法 只能依靠很少的监测数据,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了满足新的环保形势的需要,进一 步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 染物总量控制措施,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点排污企业 中逐步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推行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进行。 考虑到今后从企业、地(州、市)、省、国家四级联网的需要,借鉴外省的经验,推 行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我局统一部署。为确保建设质量和系统连网正常运行,在 产品的筛选上,既要考虑竞争,又要考虑规范,由我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组织地(州、市)环保局和有关专家,通过技术、经济、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比 较,分批优选出一些符合云南实际的合格供应商和产品进行公告,供企业选择。 二、实施范围及进度安排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燃煤二氧 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 有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到2005年前,10万千瓦以上燃煤或燃油火电机组、 20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和大中型工业窑炉要求逐步在烟囱或烟道上安装烟气连续自 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底前),完成火电厂、烟厂和部分化工企业烟气连续自动 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底前),7个酸雨控制区城市范围内按要求应安装烟气连 续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完成安装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底前),完成其它企业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请各地环保局尽快组织调查,在今年4月底前将符合上述范围、拟安装烟气连续 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名单上报我局,在此基础上,积极制定本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烟 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属于污染治理设施,因 此,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资金本着企业自筹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相 结合的原则,企业应积极筹集资金,同时,企业交纳排污费形成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 金如有余额,原则上可以安排给该企业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四、其他要求 基本监测指标应包括:二氧化硫、颗粒物、流量、烟气氧含量、温度、水分含量、 烟气压力,地处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还应监测氮氧化物,其余监测指标由企业自行决 定。 排污单位安装的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要定期接受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站的现场 监督检查,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从事烟 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应通过有关环境监测部门的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安装的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必须实现企业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 控信息系统联网,并且通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定期进行数据验证和设备校准后, 其监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应,可以供环境管理使用,对装有符合要求、正常运行的烟气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排气筒,各级环境监测部门不应再进行监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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