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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办[2003]171号
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厅办[2003]171号 最近有的地州和事业单位反映,事业单位在参加失业保险过程中,少数原已参加 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至今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个别事业单位甚至到现在也没有 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致使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难以处理,要求给予明确。 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从 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时,原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 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二、1999年1月以来,未缴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补 缴充所欠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原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未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三、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 单位,应从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起,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统计失业保险相关指标。 四、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 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人事、财政部门的联系协调,组织向事业单位传达本通知的精 神,并按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288号) 第三条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资金来源,结合事业单位实施人事聘用制 改革,分别研究促进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措施,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失 业保险相关服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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