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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工商个发[2003]5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云工商个发[2003]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 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工商行政管 理系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再就 业优惠证》,享受工商部门以下免收的收费项目: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工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 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收费项目,并对 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有未落实的,应坚决纠正。严禁借管 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以及为其他 部门搭车收费等行为。 二、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基层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厅(含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门窗口,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指导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对 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三、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是要 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放宽经营范围,推动自谋职业。除国家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前置审批方可从事其生产经营的项目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 选择行业和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 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鼓励和引导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 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 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 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配合有关部 门举办再就业洽谈会,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 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 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各地要按照省局5月8日明传电报《转发〈关于上报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 议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再就业工作情况以及统计数据上报工 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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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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