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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商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办发[2003]29号颁布时间:2003-10-17

     2003年10月17日 云办发[2003]29号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 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             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的一项引导、扶助、 教育和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改造成果,预 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加强这项工作,根据党中 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它列入当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 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层次调整,安置帮教工作 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引发刑释解教 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成为不安定因素,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 济的发展。因此,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 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既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改善治安状 况、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维护国 家长治久安、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 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置帮教 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把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做扎实。   二、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隶属于本级 综治委,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本级综治办主 任和司法、公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 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门, 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门的副职担任或兼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监狱、劳 教等部门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乡镇(街道)和大中型企业应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隶属于本级综治部门,接受上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站 长,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长任副站长,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 为帮教工作站成员。村(居)委会应设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负责人由村(居)委会 负责人担任,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群众组织负责人和群众骨干为 帮教小组成员;帮教小组接受帮教工作站的业务指导。监狱、劳教部门要积极配合安 置帮教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 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2、领导本地刑释解教人员 的安置帮教工作,执行上级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指导下级安置帮教领导小 组的工作;3、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督促其履行安置帮教职 责,共同完成安置帮教工作任务;4、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 作,逐步实现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5、完成党委、 政府、综治委和上级安置帮教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安置帮教日常 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站、小组的工作职责由各地自行制定。   为确保安置帮教机构的正常运行,各地要建立责任制,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齐 抓共管。要建立健全安置帮教机构的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反馈制度、配合联动制度、 工作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安 置帮教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有关衔接、管控工作   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 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公安、司法部门和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 所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 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服刑人员刑满 释放、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时,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必须提前1个月将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寄送刑释解教人 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并要求 刑释解教人员在离开监狱、劳教所后的10日内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分别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接到通知后, 要尽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做好安置帮教准备工作, 并及时通知村(居)委会及其亲属按时接回,无亲属的由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 站派人接回;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 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办公室要加强沟通联 系,摸清去向,采取措施,减少漏管失控;要建立每年一次的清理排查制度,掌握本 地刑释解教人员的有关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结果要逐级上报。   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力度,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部门要将暴力犯罪、涉 黑团伙犯罪、“法轮功”犯罪以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列为重点管控 对象,监狱、劳教所要与公安机关、安置帮教部门密切配合,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 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 要坚持帮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要主动与暂住 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取得联系,并委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用人单位实施帮教;要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配合安置帮教部门共同做好安 置帮教工作,增强帮教效果。同时,要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唤起 和激励全社会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有利于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刑释解教人员所需交通费、途中食宿费和寄送“通知书”的邮费,从罪犯改造、 劳动教养人员有关经费中列支。地州市劳教所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所需经费由地州市自 行解决。   四、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既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 措,又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正确认识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 好落实。一是监狱、劳教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使他 们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奠定基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就业 纳入劳动预备制,资质考试应与社会并轨。二是做好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 城(镇)刑释解教人员要列入当地就业计划,纳入再就业范围,积极鼓励自谋职业。 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再就业优惠 证》,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要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扶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有条件的可兴办过渡性安置实 体,重点解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和重点管控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对生活 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 保范围。三是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要立足农村,落实责任田和宅基地;对 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予救助;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   对企业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省综治委等 4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云司发[2001]91 号)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委、政府 议事日程,统筹研究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安置工作落到实 处。有关部门尤其是司法、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 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尽可能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各级安置帮教部门要在 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把管控与帮教结合 起来,广开就业渠道,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 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努力开创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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