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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云政发[2003]36号 各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险资 金的主要筹集方式,也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 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社会保险费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实行 统一集中征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机构。 第三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牵头负责社会保险扩面 工作; 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决算进行复核;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 机构征收、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预、决算; 负责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负责社会保险费核算、记录和发放工作; 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当期征收计划和回收欠费计划提交地税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 (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参与政府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制定工作; 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 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审核社会保险费预算、决算草案; 负责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及发放管理工作;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征收和发放中资金缺口的补助建议和方案。 (四)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当期征收计划和回收欠费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 负责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 负责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分险种划入金库; 定期与有关部门对帐,及时反馈征收情况,确保社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入金库; 负责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的情况反馈通知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扩面工作; 积极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 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 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五)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及时、完整; 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帐到金库,并及时划转到财政专户,确保国务院关 于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政策的贯彻执行; 负责按月提供对帐凭证,及时与财政、地税及社保部门进行对帐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 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 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邮政部门负责对邮政机构代发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保证统一征收工作的稳妥推进,先在昆明、玉溪两市开展试点工作,试 点时间为一年。试点工作由昆明市政府、玉溪市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第五条 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州市,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参加试点,并纳入试点 工作管理。 第六条 试点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点地区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 组织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纳入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范围。由财政负担的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财政补助经费已采取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办法的,继续执行原办 法。 (二)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进行扩面征缴,不断提高征缴率,加大清缴欠费工 作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各级财政应对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提供 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试点的指导工作,并协助两个试点市尽快制定 《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 题的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试点地区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 好协调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广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 领导、监督、考核,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健康顺利开展。 第十条 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 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监督、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等方面的重 大问题。同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纳入政府督办制度,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 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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