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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部分烟草企业财务上划到省烟草公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新上划烟草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云烟财联[2002]419号
颁布时间:2002-10-17
2002年10月17日 云烟财联[2002]419号 有关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 一九八六年云南烟草上划中央时,尚有部分烟草企业未上划,以后又陆续成立了 一些新企业,当时考虑上划比较零星,向总公司和财政部办理上划手续麻烦,故采取 先划到省烟草公司集中一批后,统一再办理手续。但一九九零年后,因国家正集中力 量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企业的财务关系不宜发生大的变动,烟草总公司以中烟财便字 (94)第5号文通知:现未上划到总公司或未办理上划手续的烟草企业暂不上划或 办理手续,以集中力量搞好分税制和税制改革。因此,我省已上划到省烟草公司的企 业,以及之后新成立又陆续办理了上划省烟草公司手续的企业,暂时不能办理上划中 央的手续。为加强对这部分地方烟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纳税征管行为,保证新上 划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既得利益,省烟草公司、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并 下发了《关于部分烟草企业财务上划到省烟草公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烟财物字 [1994]第29号)和《关于对新上划烟草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烟财物字[1995]第16号)。对企业缴纳所得税、上划基数返还等问题, 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文件执行多年来,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新上划烟草企业 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通知(云政发[2002]第20号)精神,从2002年起,对企业所得税收入 实行中央、省和地(州、市)按比例分享,改变了过去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所得 税收入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办法。 鉴于上述政策变化,原来制定办法的基础已不存在,为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部分烟草企业财务 上划到省烟草公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烟财物字[1994]第29号)和《关 于对新上划烟草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补充通知》(云烟财物字[1995]第16 号),凡涉及有关问题,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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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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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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