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1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云民福字[2002]13号
颁布时间:2002-04-27
2002年4月27日 云民福字[2002]13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 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社 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切 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01年度全省社会福 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2001年12月17日《云南日报》公告和2001年度经省民政厅批准的 社会福利企业都必须参加。年检,地、州、市需在2002年6月10日以前完成社 会福利企业年检初审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审批工 作。 二、年检程序 2001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实行民 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共同负责制。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检 自查报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查表》,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检查审核盖 章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批时,抄报省 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是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省民政厅、省国家 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在《云南日报》上公告,各级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标准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 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的工作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 工作。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按期 完成。 (二)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不得涂改、 租借、转让。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福利企业 资格。 (三)加大检查力度。2001年度年检福利企业普查率必须达到100%,省 民政、税务部门将对部分地、州、市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凡抽查不合格的, 将被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3)
上一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