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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司发[2001]91号
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云司发[2001]91号 各地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 济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 中发([1992]7号)和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在 “严打”整治斗争中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云综治 [20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省综治委统一组织协调下,经省司 法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研究并参照有关省的做法,决定联文出台我省刑释解教人 员安置优惠政策: 一、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家庭确有困难的 刑释解教人员,酌情减少或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凡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实体和司法行政部门创办的安置帮教基地、实 体,经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刑释解教人员)超过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 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二)下岗职工(包括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经营所 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 得税。第一个免税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 件的,可继续免税一至二年。(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新 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 得税二年。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此文件转发至县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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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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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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