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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安府发[2005]1号 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推动安顺 经济快速发展,除执行好国家和贵州省支持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本市实际,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在市级权限范围内补充制定本办法。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按 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 地出让金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酒店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 (酒店业用地按定向挂牌出让): 1、投资密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 的50%给予扶持; 2、投资密度在300万元/亩以上4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 的80%给予扶持; 3、投资密度在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全额给予扶持。 五、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六、凡在本市进行投资的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政策标准的下 限收取,达到本办法一至五条新建投资条件之一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策标 准或下限的50%收取。 七、在市级投资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 心集中、限时办理。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辖区范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招商 引资鼓励办法。 2、凡在本市区域内投资的市内外、国内外的企业和个人,达到本办法所述条件 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3、凡从二○○五年元月一日新建投资并达到上述投资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 惠政策。 4、本办法所提的投资额均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5、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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