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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厅关于转发颁发《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和《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交运[1993]12号颁布时间:1993-07-17

     1993年7月17日 黔交运[1993]12号 省运管局、各地(州、市)、县交通局: 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道路货物运 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对加强道路运 输行业管理、规范客、货运输业户开业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素质,保证行业的 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转交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为便于全 省统一执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各级运输 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全体运营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做好宣传工作,按“开业条 件”严格执行。 二、关于客、货运输业户开业条件的确认关于设施条件。凡参加设有办公场所的 联合车队或个体运输协会等组织的个体运输经营者,可视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关于资金条件。经营一辆客车的客运业户,按规定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车身保险、驾乘人员人身保险的,均视为具有事故赔偿保证金。经营 一辆货车的货运业户。除车辆本身外,须具有一定数额的事故赔偿保证金,按车辆标 记吨位分别为:5吨以上(不含5吨)为三万元;3一5吨(不含3吨)为一万;3吨以下 为五仟元。 关于人员条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和5辆车以上经营客运的单位。须配备 获得初级职称以上(含初级职称)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专、兼职 人员。 三、对于三类班车客运,现已开业的运行业户和进入经批准实行线路有偿占用的 业户,暂不按具有“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的规定办理。 四、其它几个问题 1、按照客运班线“三级审批”的规定,凡申请购车及申报班次线路时,应自下 而上逐级报送有关开业条件的审查资料。 2、发生车辆易主,原车主应向原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部门缴回有关营运证件, 办理“转籍介绍信”,由新车主持“转籍介绍信”向转入地运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申 报开业审批手续;原经营业户车辆更新,其车主、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未发生变动 的,不再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五、对客、货运输业户进行审验时参照部颁条件。没有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运 输业户,应于1994年年审结束前达到开业条件要求。原批准经营旅客运输的业户,各 类专业人员应于1994年年审结束前按"开业条件"规定配齐。现已经营一、二类班车客 运的业户,在车辆数量和车型结构上,应于 1995年年审结束前达到“开业条件”规 定要求,其它条件须于1994年年审结束前达到要求。 六、根据部颁“开业条件”有关其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申请经营客、货运输、 其技术经济开业条件由各省制定之规定。我省制定了《贵州省机动三轮车、人力车、 畜力车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贵州省拖拉机、机动三轮车、 人力车、畜力车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现随文颁发。 七、部颁“开业条件”和省颁“开业条件”,统一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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