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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7]21号
颁布时间:1997-04-23
1997年4月23日 黔府发[1997]21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正式颁布实施。认真贯彻实施《煤炭法》,是合理 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煤炭资源,促进和保障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把资源优势尽快 转变为经济优势,为富民兴黔做出新贡献的重要保证。县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 《煤炭法》急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领导 贯彻实施《煤炭法》,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 一领导下,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密切配合,抓好《煤炭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务求 取得实效。各地要在前阶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充分 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广泛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煤炭法》,自觉遵守《煤炭法》。 二、 规范煤炭开采秩序 (一) 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省煤炭工业厅 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大、中、小并举 的方针,组织编制省内重点矿区、地、州(市)和年产原煤30万吨以上县(市、区) 的总体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骨干矿井,并对现有矿井择优进行 扶持、改造、提高。 (二) 严格办矿审批程序。开办煤矿,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产业政策, 具备《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办矿主体应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由煤炭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查。同时由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的凭煤炭管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煤 炭管理部门对开办煤矿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引进资金开办的矿井,其规模不得小于3万吨/年。 村民联合新建的矿井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的地区可适当放 宽。 开办乡镇煤矿,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纳入行业管理轨道,新办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必须报县级以 上煤炭局审批,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查。 (三) 对现有矿井实行分类指导,全面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已具备《煤炭法 》规定的达到生产许可条件的矿井,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做到一 矿(井)一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权限为: 国有重点煤矿,由贵州煤炭管理局审核后保国家煤炭工业厅授权的地、州(市) 煤炭局颁发; 其它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厅颁发。 符合煤炭生产开发古话,暂不完全具备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现有矿井,由县煤炭局 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与其仍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取缔。 其余不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未经审批,滥采乱挖的无证矿井,坚决予以取缔。 (四) 清理整顿乡镇与扶贫工作相结合。全面贯彻“扶持、改造、整顿、联合、 提高”的方针。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办矿、行业管理的原则,鼓励多层次、多行业、 多家办矿,依法保护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应根据财力每年 从财政预算内投资和扶贫贷款中安排部分资金,扶持乡镇煤矿企业的发展,加快以煤 扶贫、脱贫工作的步伐? 三、 规范煤炭经营秩序 (一)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积极培 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开拓省内外市场,尽快改变目前煤炭经营中间环节过多、管理失控、 事故多发、税费流失的局面。 (二)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必须由省煤炭厅按照《煤炭法》和国务院有关分级 管理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颁发《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 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对现有煤炭经营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清理、整 顿。符合条件的,发给《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消其煤炭产品经营范围。 (三) 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炭经营实行统一管理,地方煤焦运输的管理按《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厅<贵州省煤焦综合市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77号)执行。 (四) 主要产煤地可成立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 输业务。以县为基础,逐步实行集约化经营,实行统一订货、统一安排运输计划、统 一价格、统一票证、逐步做到统一结算。 (五) 加强路矿协作,搞好煤炭运输。按照《煤炭法》规定,“从事煤炭运输 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手段”。上述部门及其井批准经营煤焦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法》及省政府 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设置其它项目,额外加收 其他费用。 (六) 加强煤炭价格管理。对经铁路运输的煤、焦,经公路和水运出省的煤、 焦,以及省内电煤实行以质论价,同质同价。 物价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进行监督管理。 清理和整顿额外加收费用,减轻煤矿负担。对煤炭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按国家 规定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煤炭厅要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全 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七) 促进不同所有制的大小矿联合,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金、装备、人才、 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地方煤矿企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底线也可由销售、运输服务 机构和煤炭生产骨干企业联合其它煤矿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或产 供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 四、 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一)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 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治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重点,避免和减少重大、 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 逐步提高装备水平,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和其他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要抓好维简费的收、管、用,必须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并按规定比例 上交。维简费统一由县煤炭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维简 费一律不得平调和挪用,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煤矿矿长和特殊工种人员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 加快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消灭自然通风、消灭明火明电放炮、 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消灭明刀闸)步伐,确保在2000年前全省煤矿实现“五消灭”。 五、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组建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力度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局是《煤炭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 伍建设,建立相应的执法检查机构,,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 高执法水平。 (二) 公安、司法、工商、劳动、矿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煤炭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公安部门应加强煤炭保卫部门的协调指导,加大对破坏煤 炭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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