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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和《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内行驶二轮摩托车(含助力车,下 同)、残疾人专用车(含同类车型,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设计时速 小于或等于20公里的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 强对城市社会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秩 序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对非法营运或违反交通管理的二轮摩托车、 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载 客、载货营运。 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禁止驾驶发动机排量为50毫升以上和设计时速大于残疾人专用车的同类 型车辆。 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办有“随车陪护证”的人员。“随车陪护证”由市 公安机关核发。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应向市公安 机关申办“两城区专用牌证”。 第六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 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七条 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客运的, 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货运输,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 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扣车方负责赔偿。 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担。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 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和罚 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未办“两城区专用牌证”在云岩区、南 明区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无“随车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 安、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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