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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36号颁布时间:2007-02-28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15元至20元   二等  12元至16元
  三等  9元至12元    四等  7.5元至10元
  五等  6元至8元     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  3元至4元     八等  1.5元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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