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渝府发[2006]22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5座以下 每辆 200
16-35座 每辆 260
36座以上 每辆 32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60
摩托车 二轮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
下一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