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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渝府发[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3-0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5座以下  每辆 200
            16-35座 每辆 260
            36座以上  每辆 32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60
      摩托车   二轮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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