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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2005]114号颁布时间:2005-11-2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
  (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的;
  (二)提供使用学生月票(优惠卡)的;
  (三)承担抢险救灾、紧急疏运等政府公益性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义务的;
  (四)承担市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二、承担部分公益性义务的城市客运车辆,由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向市征稽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比例减征公路养路费。
  三、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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