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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渝价[2000]372号
颁布时间:2000-07-05
2000年7月5日 渝价[2000]37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 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收 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法规,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 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偿服务, 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含国有、集体、私营及 各种联营企业)业务,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费;承办附表所列项目以外的收费按有 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方商定。 如需按花费的工时计算收费,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为以下六类 收取。 1、主任注册会计师180元/小时 2、副主任注册会计师150元/小时3、注册会计师120元/小时4、会计 师90元/小时5、助理会计师60元/小时6、会计员40元/小时第四条委托单 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 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 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 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 《合同法》办理。 第五条本法规适用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法规 在重庆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但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收取外币。 第七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 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我市有关差旅费的法规标准,由委托方负担。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如果 需要增加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九条附表所列收费标准可根据业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专业标准要 求和其他特殊情况,在30%比例内上下浮动,但下浮比例最多不得超过30%,任 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搞降价竞争。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法规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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