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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压缩液化天然气作为气源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规审发[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2005年8月2日 渝规审发[200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 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为气源解决我市边远地区和乡镇的城镇燃气发展问 题,对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有序地引导和规范这项工作的开 展,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为气源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 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作为城市燃气气源的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第135号)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批。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报材料 1.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的审批文件。由县级主 管部门组织当地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各职能部门必须签署 “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与天然气供应单位签订的长期供应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法定 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3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 3.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文本。天然气输配、供应设施的设 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含资产、负债率等情况)。企业现有城 市燃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职称复印件(出示原件)。 5.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天然气质量检测人员、电工、焊接工上岗证。 7.天然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等各类资料的档案目录、 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情况。 8.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建立、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仪器、设备和交通 工具等情况。 9.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程序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具备条件,经县级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或直接报市经委审 批。市经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天然 气经营资格;对资料不齐全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城市天然气经营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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