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1日 渝府发[200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反映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水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依照本办法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将统计结
果报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统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申请数;
(三)行政许可受理数;
(四)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五)准予许可的情况;
(六)办理期限;
(七)附带收费情况;
(八)投诉情况;
(九)法律责任的追究及解决许可争议的情况;
(十)其他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和上报统计报告的形式。
各部门应在每年2月5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抄
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统计报表由委
托行政机关汇总上报。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行政
许可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以统计报告的形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许可统计年度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分为重庆市行政许
可实施情况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1)和重庆市行政许可投诉、责任追究及行政争议
年度报表(渝府许统02)(附后)。统计报告应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有定量统计和
系统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交换和档案
管理制度,确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许可统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统计机关、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统计办法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政府统计
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