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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2000]102号颁布时间:2000-06-28

     2000年6月28日 渝财预外[2000]10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档案 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   一、我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利用档案收费”。凡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 均属收费范围。   二、以上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 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各区县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号文制定。档案部门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 本通知规定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另文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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