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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后收入解缴暂行规定
渝财预外[1998]140号
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渝财预外[1998]14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市)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区县(市)支行;工商 银行重庆市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为贯彻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1998]4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政府同意, 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市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没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市工商收入专户,由市工商局统一缴入市金库和市财 政专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办银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指定全市工商银行系统和部 分农业银行机构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经办行,办理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入汇缴工作。 二、收入专户。由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渝中区支行解放碑分理处开设重庆市工商 收入专户,用于全市工商收入的汇集、划分和解缴;市财政局分别在各区县(市)工 商银行开设工商收入专户,未设工商银行机构的地方由农业银行代理,用于收纳本行 政区域各项工商收入,并向工商银行渝中区支行解放碑分理处的市工商收入专户汇解。 各级收入专户只用于收入的收纳和解缴,不得用于支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开户。 三、收入收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工商收入专户。采取现金方式缴费的由收费单位 直接收取,并及时缴入工商收入专户。 四、收入解缴。各区县(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时将工商收入专户余额划解 到工商银行渝中区支行解放碑分理处的市工商收入专户,市工商局应按收入性质分类, 解缴市金库或市财政专户。 五、账户清理。工商收入专户开设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保留一个支出账 户,原开设的所有收支账户(除保留一个支出账户外)一律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清理, 经市财政局审查后,限期销户,其余额按规定划入有关账户。各银行应按上述有关规 定配合清理,并按账户管理要求上报销户信息。 六、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入解缴的监督 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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