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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4]89号
颁布时间:2004-12-26
2004年12月26日 渝府发[2004]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4类地区调整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 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 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 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235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10元 /月,三类地区提高到19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 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 身利益,是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 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失业人员手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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