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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汇发[2004]55号
颁布时间:2004-07-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凭祥支局: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自2004年8月1日起首次办理通知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手续之前,须持《通知》第三条规定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初审手续,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初审后书面报区分局审核。对于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由区分局出具核准文件,企业持核准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售付汇手续。南宁辖区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首次办理非贸易售付汇手续之前,直接报区分局审核。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终止和变更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所以地外汇局在书面报告区分局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外汇指定银行。
二、符合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通知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手续时,按上述第一、二条要求办理。
三、各中心支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请及时向广西区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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