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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财企[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12-11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企业: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改建企业如果是授权经营企业的子企业,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母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如果改建企业是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其公司制改建工作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二、如改建企业是授权经营企业的子企业,则由母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如改建企业是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则由改建企业的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三、停止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资产和财务处理行为的通知》(桂财企[2001]24号)中的以下内容:第三条“关于资产清查结果的确认和不良资产的审批”中第(二)点中的第2、3小点以及第八条“有关优惠政策”中第(二)点中的第2小点的规定。
四、对改建企业清理出来的应收账款和逾期未能追回的对外担保损失等,审计机构应重点进行审计,并按照发生的时间、金额、债务人等逐户逐笔进行详细披露,评估机构也要在评估报告中按照发生的时间、金额、债务人等逐户逐笔披露作价的依据,以供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参考。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与桂财企[2001]24号文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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