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与购销企业分离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费收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政办函[1999]429号
颁布时间:1999-12-28
自治区粮食局:
你局《关于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等收费情况的调查报告》(桂粮报[1999]29号)悉。对该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几点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我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分离,是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粮改”政策规定进行的。分离后的粮食企业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属产权的界定工作。附营企业要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确实困难的附营企业可保留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保留划拨方式不超过5年。
二、国有粮食企业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粮改”中要做到产权明晰,必须补办土地使用证,其应交纳的税(费)由土地使用者分别交纳。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三、为了兼顾国有粮食企业与收费单位的利益,在这次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的分离工作中,粮食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涉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应给予适当减免。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着既减轻粮食企业的负担,又能合理补偿收费单位的费用支出的原则,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确定。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税收违规文件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