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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关于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担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代理人的通知
桂政法制字[1994]28号
颁布时间:1994-09-01
最近,某些政府法制机构的个别工作人员担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是相悖的,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了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律不得担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代理人。
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凡与政府法制干部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并不得干预。
三、上述两项要列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纪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将取消其《行政复议资格证》和《诉讼代理资格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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