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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6号
颁布时间:2004-06-09
2004年6月9日 桂政办发[2004]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区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 灾害造成的损失,尽快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指的特大洪涝灾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于强降雨天气过 程,导致江河泛滥、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石山地区严重内涝,造成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洪涝灾害。 (二)救灾工作的原则: 1.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救灾工作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 配合,认真实施相应的防御和备灾工作。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二)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00人以上(含20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含10000间); (四)有20个以上的县(含20个)同时启动了本级救灾应急预案时。 三、预案启动的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救灾 工作领导小组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灾害发生3小 时内向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决策启动本预案。 四、组织指挥系统 (一)机构设置。 1.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灾领导小组)是特大洪 涝灾害救灾工作的应急救灾指挥部,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长, 副组长担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各成员为指挥部成员,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 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 2.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灾指挥部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个工作小组, 即:总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生活安排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 (二)主要职责。 1.应急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特 大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抗洪救灾 工作的指示;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救灾对策;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地市县 开展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2.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提出组织 召开应急救灾指挥部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应急救灾指挥部指 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自 治区应急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应急救灾指挥部各个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总协调组。 组 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成 员:自治区水利厅、气象局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灾情信息的汇总和灾情的分析;提出特大洪涝灾害预案的启 动;协调救灾物资的组织和调度;组织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报告;申 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2.抢险救灾组。 组 长:自治区水利厅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有关领导。 成 员: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广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 路局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干部群众,并调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转移被洪水 围困群众,确保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生活安排组。 组 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分管领导。 成 员:自治区卫生厅、粮食局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供应,确保灾民 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及时治疗。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 捐款捐物。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 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4.宣传报道组。 组 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自治区民政厅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 园工作。 5.恢复重建组。 组 长: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分管领导。 成 员: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林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广西分公司分 管领导。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后的生活生产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五、附则 (一)要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预案,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 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预案的演练,如灾民 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二)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 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发[2002]45号)的要求,认真地履行好 各自的工作职责,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出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市、县(市、 区)也要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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