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
桂财农事字[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桂财农事字[1997]24号 中央驻桂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发[199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 [1996]102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 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字[1997]8号) 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范围 1、中央驻桂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 支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群众组织干部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 00元,每人每年缴纳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60元; 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缴。 2、以上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按其预算外收入总额的1%缴纳。 二、申报机关 1、中央驻桂各行政事业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申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协助征收。 2、自治区直属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群众组织等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各财务归口管理的业务处申报;非财政供给经费的单 位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申报。 以上各单位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代扣代缴。 3、各单位从预算外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管理处 申报。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各单位在每年的5月填制《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 有关职工工资资料),5月底前送自治区财政厅各财务归口管理的业务处办理申报审 核。凡有直属二级三级财务报帐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列出清单统一向 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申报。 四、缴款时间 1、各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应缴 数,填制《防洪保安费缴款书(收据)》于每年6月15日前办理缴库手续。 2、各单位从预算外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 法。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均应在每季结束后5天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由各单位于 次年1月25日前填制《按预算外资金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预缴 防洪保安费的缴款书复印件等,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申报审核一并清算 清缴。 各单位的防洪保安费汇缴入自治区国库防洪保安费专户,开户行:人民银行广西 区分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帐号:“020504”。 五、处罚规定 1、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入或代扣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自治区财政厅除令 其限期缴纳外,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防洪保安费的缴交人或代扣代缴人采取伪造、隐匿帐簿、凭证,不列、少列 等手段,不缴、少缴防洪保安费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的部分,并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应缴的防洪保安费、滞纳金和罚款屡催不交的,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有关 银行在帐户中扣缴。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