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
桂财会[2001]43号
颁布时间:2001-11-30
2001年11月30日 桂财会[2001]43号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区直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 通知》(财会[20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 通知
(1)
上一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新突破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